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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福建拆迁系列之:拒不接收邮件 凯诺拆迁律师复议拆招问责

发表时间:2019-09-25 15:36

 【基本案情】

  林先生为福建莆田人, 1994年莆田市A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报批建设A区XX路。A区建设局安置工作全面完成后,为筹措资金,经研究决定对XX路西段建拆迁安置剩余的临街18开间土地进行公开竞标。由A区建设局授权A区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处组织承办,欲参予竞标人员只需缴纳100元服务费即可。2000年12月21日下午15时,在A区建设局会议室举行地块竞卖会,A区土地分局、建设局派员监督,对临街18开间土地进行公开竞标。林先生通过竞拍取得现有住房所依附土地,并按当时的统一规划进行建房,但相关部门一直未为其办理土地及房屋的合法手续。为此林先生找到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通过接洽,由贾启华主任带领和雪莲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掠影】

  贾启华主任分析,依据相关规定上述土地如果用来实施XX路项目建设应当履行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基本程序。公开竞拍临街门店须具备国有土地基本前提。与林先生门店相同的邻居中有人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林先生却至今未予办理。莆田市人民政府有莆政办[2014]122号文件明确规定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的政府主导性项目拆迁安置房确权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中要求林先生房屋所在地镇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历史遗留安置房办证的各项工作,镇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具结文件,莆田市国土资源局A区分局负有依据具结文件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的义务。

  因林先生到A区政务大厅申请办理土地证没有结果,2015年4月29日林先生在二位律师的指导下通过EMS邮寄方式书面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A区分局提出申请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但莆田市国土资源局A区分局却多次拒不接收。二位律师认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A区分局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是向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认定莆田市国土资源局A区分局不接受申请人邮寄材料的行为违法。

  【法律法规】

  《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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