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哪些?发表时间:2024-08-09 11:2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在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需要就具体的补偿事项、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方式、临时过渡方式、过渡费的标准、支付期限、交付安置房的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地点、面积等等事项明确在书面协议上面。 但是实践征收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却以各种方式一而再再而三地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阶段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方面,被征收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才能在征地拆迁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不要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会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往往会以甜言蜜语的方式试图让被征收人自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口头上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条件,但前提是必须要签订协议,交房屋腾空交给自己。 极个别的被征收人一听到征收方口头上答应了自己条件,便兴高采烈的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或是按照征收方提出的要求,搬出了被征收房屋。但殊不知,此时自己已经掉进了征收方设好的圈套之中。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经常在答应被征收人条件以后,往往不会兑现自己的承诺,还会甩锅给被征收人。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对于征收方口头的承诺一定不要轻易地相信,避免让自己坠入无底深渊。 其次,重要内容没有体现在书面上的协议不要签 一份合法的拆迁协议中,必须要包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事项,如果拆迁协议中没有该条规定中的内容,那么对于这样一份拆迁协议,建议被征收人尽量不要签订,避免自己的利益有所损失。 再者,空白协议不能签 我们从上一段内容中已经知道,房屋拆迁协议中需要有补偿安置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款时间,交付安置房的具体时间等事项。可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却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只会口头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条件,包括“你只要签订协议,先让你选安置房位置”,或是“你只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会给予你比别人高的搬迁奖励费”,并不将所约定的事项完完全全明确在拆迁协议里,拆迁协议上面什么内容都没有,所有的内容都以空格来代替。 但是这样的空白协议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的不利,很有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无论征收方说得再好听,只要其所答应的事项没有体现在书面协议上,只是口头上承诺,便让你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能不签就不要签,即使要签,也需要将征收方口头上的承诺以视频的方式录下来,留作用于证据。 最后,拆迁协议中必须要有违约责任 最后就是,拆迁协议中除了要有具体的补偿金额、具体的补偿方式以及安置房的位置、方向等之外,还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事后万一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而协议中又没有体现出,那征收方就会以协议中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来说事。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协议签订阶段,一定要格外的注意,对于征收方口头上作出的承诺,一定要加以分析,若有问题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