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发表时间:2025-02-24 15: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订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243号)统一安排部署,我县按程序依法开展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修订工作,相关成果已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现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结合我县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自2023年11月1日起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按照附表中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原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木府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木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区片划分以行政村作为基本单元。 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50%,安置补助费占比50%。 四、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国有林地、河道、湖泊、滩涂、水域及未利用地等土地不予补偿。 七、2023年10月31日前启动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仍按原标准执行。2023年11月1日后,本征地区片综合 附件 木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表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木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表.doc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来源: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