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房屋拆迁律师:进城落户的农民,还能享受到征收补偿吗?发表时间:2025-05-21 14:02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之后,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其中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相关部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其他的补偿则是结合地上附着物、房屋的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制定。但是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否则对被征收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归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是谁种的果树、青苗等,那么该项补偿就归谁所有。而对于土地的补偿,由于土地所有权不归村民所有,而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的补偿则会先发放给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再由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将百分之八十左右的补偿分配给被征收人。 不过,在土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经常会存在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比如有的村民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前,就已经早早的不在农村生活居住了,并且也将户口迁了出去,一直在城市生活,只不过在农村还有宅基地,那么如果此时遇上征收的话,那么这类村民,也就是进城落户的老百姓还能不能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呢? 一般情况下,我们前面所说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各项补偿费通常是给予被征收人的,这里的被征收人指的是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及青苗等所有人。但是对于土地补偿费,从原则上来说只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才有可能获得。 也就是说,如果在土地征收之前,村民的户口已经迁出了农村,在城市落了户,并且也一直长期居住在城里,那么此时就代表着该村民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倘若遇到了征收,其也有可能无权享受征收补偿,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案例中指出:村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已不依赖于集体土地生活,不再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主张应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标准,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村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如果因为农村征地,国家对农民有住房保障安置,又想要回归农民身份纳入安置保障,这不论是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评判,均是不可接受和不可支持的。 村民转为城镇户口后,依法只能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宜按照被征地范围内农业人口的标准予以安置保障;具备特殊情况的,只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照顾。 从上述的裁判案例中,我们就能看到,村民将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且长期在城里工作居住,已经不依赖集体土地生活,不再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时,那么一旦农村拆迁,想要获得与还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的村民同等待遇是不太可能的。 当然了,农村宅基地上若还有房屋,那么房屋作为老百姓的私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则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否则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需要提醒大家,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明确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但是进城落户也确确实实对农民的权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退出的农村户籍,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其就有可能享受不到与还生活在村集体内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最主要的是,退出农村宅基地,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以后想要再迁回来,想要再申请宅基地就会非常的困难。所以,是否退出农村户籍,转成城镇户籍,大家必须要考虑好,避免自身利益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