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建成工厂后,又被以各种理由查处?法院:违法发表时间:2025-08-08 13:06 城市污染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有的地方为了整治环境污染这类问题,极个别的地方便开始建设工业园区,让一些小型企业全部搬迁到工业园区内,来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治理的目的。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环境治理中也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有的企业为了配合相关部门的环境治理工作,也纷纷搬迁了工业园区,但是在建成工厂之后,有关部门又以各种理由对工厂进行查处,俞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07年,俞某某通过公开竞拍程序取得了土地,并且按照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建成了工厂,且拿到了产权证、土地证,并在五个月内开始投产使用。然而让俞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工厂建成没多长时间,相关部门又以该整合区未进行环评,未达到整治要求为由进行查处,导致俞某某的工具厂不得不面临停产的境地。 针对相关部门的这一波操作,俞某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由于自己不懂法,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的又少之又少,所以,在深思熟虑之后,俞某某决定找一个专门做行政诉讼、企业环保查处等这方面的律师来帮助自己,经过一番查找与对比,其最终委托了凯诺拆迁律师,希望凯诺拆迁律师能帮助自己打赢这场战争。 凯诺拆迁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为了能更好地帮助俞某某,让其的问题能尽快得到解决,在与俞某某讨论过后,决定先指导俞某某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公开涉及此案中的相关文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材料,凯诺拆迁律师发现了诸多违法点。 针对相关部门的这些违法行为,凯诺拆迁律师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并制定了详细的维权计划,该维权计划在取得俞某某的同意后,凯诺拆迁律师随即便指导俞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批准将精饰整合区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准予出让的行政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2007年当地国土资源局向相关部门呈报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载明,出让地块坐落在某村,用地总面积xx平方米,属该市2007年计划指标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征用范围,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拟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但相关部门在出让过程中,并没有对该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表明精饰整合区应当符合的规划就批准,直至2013年,相关部门才将出让土地由二类工业用地调整到三类工业用地,因此,当地相关部门的批准存在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相关部门批准拍卖出让xx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环境整治等相关活动中,一旦遇到相关部门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