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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不是最后一步?

发表时间:2022-08-25 09:10

  房屋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对许多被征收人来说,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则是他们审查的重要对象,而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则是整个征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但是,虽然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是很关键的,可是事实上,签订补偿协议也是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如何签订补偿协议,则与被征收人实际获得的补偿有着很大的关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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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认为,在与征收方就上述补偿事项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就算是征收的最后一步了,征收就与自己没有多大的关系了。那么,只要签订完补偿协议,征收就真的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了吗?

  其实不然。

  我们先来看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前置的一些工作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还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另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除此以外,房屋征收部门还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需要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能少于30日。

  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要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不过,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评估机构需要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方擅自选定评估机构是不合法的,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更是侵害被征收人选择权的行为。

  但最最主要的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完成上述程序之后,那么,征收方便与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对被征收人来说,那么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真的就是最后一步了吗?

  事实上,很多被征收人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就啥也不管不顾了,直接搬出被征收房屋,认为,只要签了协议就一切都万事大吉了,征收方肯定及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的,肯定会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做,不会怠慢了自己。

  但其实,征收并非是表面上那么地简单,对于签订完补偿协议且已经拿到全部补偿款或拿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来说可能是最后一步,但是,对于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并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支付过渡费等的被征收人来说就绝不是最后一步。

  因为,只要征收方没有落实补偿安置,只要自己没有拿到补偿款等,那么就算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征收方也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补偿义务,如果征收方拒绝履行补偿义务,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可能后续还要继续与征收方交涉,甚至不得不对簿公堂。

  总之呢,凯诺律师最后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千万不要放松警惕,一定要有居安思危的心理准备,在补偿安置没有真正落实之前,最好不要提前搬离被征收房屋,将房屋交出,就算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也不要搬迁,否则一旦搬迁,将房屋交给征收方拆除,那日后万一征收方毁约或是违约,拒不履行补偿义务,就会给自己的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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